解析:
在律师进行会见的过程中,必须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会见函件、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函等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看守所的服务窗口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之后,方可依据各个收押场所各自设定的门禁系统进入会见区域。
而对于在案件交付执行之后,家属申请进行的会见活动,则需提供能够证明其与被会见人员之间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严格遵循各看守所所制定的会见时间表,同样在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进入会见区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