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实际上是可以进行撤销处理的,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则需被执行人物证其责地执行法院判决等自我救济行为。
如果涉事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达成大致共识并随之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请求,待经过严格的审查批准后,失信信息便可得以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