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遗忘物”,乃指在个人本意之中应当携带、却因为人为疏忽而未曾带走的财物。
举些例子,购物时忘记带走所购商品,去亲友家作客时将私人物品遗留在其家中,搭乘出租车时将贵重物品遗忘在车内等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遗忘物”并不等同于“遗失物”。
后者乃是失主本人丢失的财物,失主对该财物的掌控时间相对较长,通常无法准确回忆起丢失的具体时间及地点;
而拾得者往往对此一无所知,甚至难以找到失主。
但对于“遗忘物”来说,它主要是由遗忘者刚刚或暂时代管的物品,遗忘者对这些物品的控制时间相对较短,他们通常能够快速地回忆起物品被遗忘的时间和地点并返回来取回。
因此,拾得者通常可以知晓遗忘者的身份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