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可单独适用附加刑的人;
其次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人;
再次是那些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人;
最后是那些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