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签订以及履行各类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从而获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皆可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首先,犯罪嫌疑人若是以个人名义进行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人民币伍仟元及以上,或者是达到人民币贰万元及以上的;
其次,假设该诈骗犯罪是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并且诈骗所得全部归属于单位,那么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必须要达到人民币伍万元及以上,或者是达到人民币贰拾万元及以上。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