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嫌非法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其行为涉及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犯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将被处以罚金或单独处罚。
其次,尽管该犯罪行为具有严重性,但仍然需要考虑到自首及坦白等情节以及获取利益的具体情况。
若涉案人员尚未从中获得收益,或是仅通过一次性营销行为来销售银行卡,且所获取的利润较小,那么他们仍有可能争取得到不起诉处理。
另外,身份问题也是影响刑罚量裁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某些案例中,即便被告人确实触犯了帮信罪行,但仅作为从犯参与其中,此时从犯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