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所谓盗窃罪,其内涵乃是基于非法占有之意图,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超过法定数额或多次实施此类行径所引发的刑事责任。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是普通公众,它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用的潜在动机。
2.职务侵占罪,则特指在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组织机构中身居要职的人员,利用职务赋予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违法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对其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本单位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为。
具体来说,这一行为包含了以下三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侵占的实际行动;
最后,行为人必须达到涉案金额超过法定数额的程度。
若仅仅存在非法侵占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未达到涉案金额超过法定数额的标准,那么也无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