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答案是肯定的。
当赋予执行法院告知共有人有权通过商议自主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或提起析产诉讼之后,倘若共有人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行公平合理的协商或提起诉讼,那么执行法院便依然拥有权力继续向前推进执行程序。
对于已经由人民法院实施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其它同类法院仍然有权利进行轮流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
而如果原先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得到解除,那么优先次序靠前的轮候查封、扣押和冻结将自动生效并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