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政府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举证的原则一般有以下几点。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内容
被申请人要全面履行答复职责,对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自我检验,回应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和诉求,做到答复内容全面、真实、客观。行政复议答复内容应当包括: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3、履行行政程序情况;
4、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诉求的意见;
5、有关重点问题的说明。
被申请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时,应当主动或者按照复议机关提出的纠错建议,争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将书面和解协议报送行政复议机构。
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不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机关不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被申请人仍应当继续做好复议的相关工作。
(二)如实提供证据和依据材料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在提出书面答复时,应当一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提供的书面证据、依据材料应装订成册,以表格形式制作证据、依据目录清单,归类后按时间顺序编排相应页码,并逐一说明证据或依据的名称、时间、来源、证明内容等。
(三)落实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责任
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和证据、依据材料,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按时提交的,应当书面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延期答复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交。
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专用章、办事机构印章等替代。
对不符合要求的答复书,行政复议机关应予以退回;对违反规定不按时提交答复书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违反规定不按时提交书面答复或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