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以下就是招标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的代理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有关信息,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显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确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上述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时,理应确认中标行为无效。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这是对招标人保密义务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对招标人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需注意的是,此处的规范的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而并非所有项目的招标人。换言之,如果是非强制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了上述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中标无效。我们理解,法律立法的宗旨是为了强化对强制招标项目的监管,更充分的保护强制招标项目背后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