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纷争要提供的证据包括:
1、借条或者借债协议书,
2、付款的汇款凭证,或者支付现钱时在场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议的主张,有职责提供证据。
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联盟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拥有的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无载明债权人,拥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议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诉讼。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券、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债,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受举证证明职责。被告抗辩借贷做法尚未事实上发生并能作出合法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联盟借贷金额、款项托付、当事人的经济本领、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