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明确。
据了解,1988年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指出,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但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经过多年的大发展、业务的大创新,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的快速发展,复杂程度早已远超当时,明确税率、降低税负等成为该行业人士一直以来呼吁的重点。
通知明确,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多年前,外经贸部、人民银行等部委分别批准成立过不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该文件的出台,有助于打破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主管部门不同,造成的行业税率不一致的问题。”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资料显示,此前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的。比如,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而其他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经营租赁行为,依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融资租赁借款合同印花税可以参照上述的规定,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