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你司在履行应先履行的义务时,若能确认该房产开发商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你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程序按照《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当然,你们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你司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