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增加了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商标核准注册后其权利人即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容易导致混淆的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商标核准注册后自身未使用,同时商标注册人也不能证明其有其他损失存在的,商标注册人就不能因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对于一些职业抢注商标的人来说,往往抢注了商标之后是不会把商标投入使用的,因而商标的使用需要不小的成本。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为打击恶意抢注行为找到了很多的解决办法。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商标恶意抢注是否实际使用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