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商标免费查询、商标免费续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商标买卖、专利代理、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欢迎咨询。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一品标局,一品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