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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同事上月用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间房屋,办理各种证件时不明白他项权利人是什么,请问抵押贷款购买房屋他项权利人是谁呢?

帮助5人 2k浏览 匿名 2018-03-28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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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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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项权利人是谁呢、通俗地讲,就是指出借款项给你们的人,除房屋所有权外的在房屋上设定的其他权利就叫他项权。比如抵押权,你买房子贷款了,银行就在你房子上设定抵押权,一旦还不了款,银行就可以拍卖你的房子。
    全文
    12 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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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可以咨询什么部门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工伤赔偿可以咨询什么部门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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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抵押车套牌车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该行为不仅非法,而且情节严重者将根据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进行惩处,具体量刑视情况而定。
(一)关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情形,会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依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三)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十五万元的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罚金。
如果是单位犯罪,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多次走私且未经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被忽悠签了认购书能退钱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被欺骗签订了认购书后,定金能否退还这一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签订认购书的过程中,因受到卖方欺诈而签署的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所交纳的定金是完全有可能退还的;
其次,在通常情况下,已经签订了认购书的定金是无法退还的,
然而,如果卖方在认购书合约中所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认购的房产转售给了其他人,从而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完成签约手续,那么这就属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在此种情形下,定金是可以得到双倍退还的;
再者,如果买方严格遵守了认购书中的相关约定,并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定金是可以退还的,或者也可以选择用定金来抵扣相应的购房款;
最后,如果买方未能按照认购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签约现场,那么这便构成了买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定金将不会予以退还。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金额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商议确定;
但同时,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并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若高于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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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迁户口咨询哪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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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文件。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之下,如若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且出卖方已按约收取了购房款项,则此类协议应被视为具有同等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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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同住人有自购房屋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购置自用住宅与其对现行的拆迁政策并无直接关联性。
拆迁补偿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状况予以核定,与购房者私人名义下的自用住宅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
针对具体事宜,仍需参照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拆迁政策执行。
自用住宅乃是专门为满足合乎限购标准家庭居住需求而推出的商品住房类别,购买该类住房之后的前五年期间内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禁止私自上市交易;
当持有期限达五年之久时,方可依法进行上市交易,但其所产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将作为税收上缴至国家财政。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购置自用住宅以及拆迁政策均有各自独立的政策规定,然而在面临拆迁问题时,购房者同样有权享有相应的权益,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在获得房产证书之后方能享受到拆迁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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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合同到哪个部门咨询?
咨询劳动合同可以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也就是劳动局)去咨询或者是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咨询也可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有争议可以先去这里咨询,如果是需要仲裁的,申请之后会在五天之内受到是否接受仲裁的回复,如果仲裁机构受理了,那么就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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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驻马店购房定金退还条款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购买房产后退还定金的事宜,以下几种途径可供参考:
首先,我们应详细分析退定金额度的具体原因。
通常情况下,购房时缴纳定金都需签署定金协议,买卖双方可参照该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妥善处理退定金事宜;
其次,可积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表达自身的真实想法及观点;
此外,也可以尝试向所在社区请求调解。
作为购房者,您有权寻求当地街道或社区相关部门协助调解此项纠纷;
当然,若以上方法均无法解决问题,您还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援助。
在此,为您列举了以下几种可能退还定金的情形:
首先,若签订合同时的另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您有权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若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您同样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
最后,如果是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未按约定执行,您仍可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总而言之,在购买房产之后,买卖双方均可依据定金协议的相关规定申请退还定金。
在办理退定金手续时,您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通常情况下,在出现违约行为或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您便具备了退还定金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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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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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律咨询哪些知识点比较好呢
1.没有禁止停车标志的地方就可以停车吗?2.禁止左转的路口可以掉头吗?3.饮酒后驾驶4.超载或超员5.使用伪造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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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涉嫌交通肇事罪车辆扣押条件有几个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对于交通事故扣车的情况,需满足如下条件:
首先,为了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的勘察以及相关资料的搜集,为了获取有效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涉案车辆;
其次,未按规定悬挂车牌上路行驶;
第三,伪造、篡改或者违规使用伪造、篡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行为;
最后,未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法行为。
此外,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还包括: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饮酒或醉酒后驾车;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等。
被扣留的车辆,若当事人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手续,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应依法及时返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天。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通常情况下,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或调解工作完成后,便可安排提车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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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咨询律师哪些问题会比较好呢?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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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风险缓释抵押相关术语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风险缓释”,乃是通过施行各种风险控制策略以降低各类风险事件引发的损失频次或者损害程度。
这一过程的核心目的在于缩减潜在债务违约状态下的实际经济损失,以便有效地弥补因债务人信誉度不足所引发的问题,进而提升债务证券的市场吸引力。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具备充分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其次,要强调有效性原则,即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必须手续齐全、具备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易于执行;
第三,审慎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评估和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对信用风险缓释效果进行谨慎评估;
第四,一致性原则则要求商业银行在采用自行估算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时,对于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条件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均需统一适用同一折扣系数;
最后,独立性原则要求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能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正向关联关系。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监管资本,信用风险缓释功能体现为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或违约风险暴露的下降。
第四条
信用风险缓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二)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四)一致性原则。
如果商业银行采用自行估计的信用风险缓释折扣系数,应对满足使用该折扣系数的所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都使用此折扣系数。
(五)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第五条
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商业银行应进行有效的法律审查,确保认可和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依据明确可执行的法律文件,且相关法律文件对交易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商业银行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信用风险缓释覆盖的范围。
(三)商业银行不能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信用风险缓释作用只能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或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反映一次。
(四)商业银行应保守地估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债务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五)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后的资本要求不应高于同一风险暴露未采用信用风险缓释的资本要求。
(六)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内部管理制度、审查和操作流程,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确保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作用有效发挥。
(七)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缓释的政策、程序和作用程度,抵质押品的主要类型、估值方法,保证人类型、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对手类型及其资信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集中度情况,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覆盖的风险暴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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