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改革的范围限制在县(县级市)城区的建成区和建制镇的建成区。在此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对已开展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镇进行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西部地区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小城镇数量不得超过10个,中部地区的不得超过15个,东部地区的不得超过20个。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无权确定或者扩大试点范围。未设立预算的建制镇或者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贫困县的建制镇,在具备设立预算条件或者取消国家财政补贴前,暂不进行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已经进行的,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