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手续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手续使用,并送还给当事人。(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7年1月14日《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rn
2、关于增加证据手续的表明与提交时限rn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限定,当事人需要在提议异议答辩后增加有关证据手续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表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增加有关证据手续。rn 在商标局未接受后补答辩手续且异议成立时,被异议人不服还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将拟后补的手续提交至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