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否包括口头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有的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如果利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进行诈骗,就只能构成诈骗罪,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当时正在施行的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本意是不包括口头合同在内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包括口头合同。另外从该法条的犯罪构成表述中使用“签订”一词(“签订”的文义解释为“订立条约或协定并签字”),可以得出结论,需要签字的合同当然是指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