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支付抚养费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所以即使是精神病离婚抚养费也要付。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 神 病 人 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