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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房屋买卖的,下个月初将和甲方签订要约买卖合同,请问要约买卖合同订立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可以提供一下吗?

帮助10人 7.4k浏览 匿名 2018-04-28 黑龙江鹤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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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从一般意义上说,要约是一种订约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条规定揭示了要约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首先,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要约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只是一种意思表示。
    其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若无此目的即不构成要约。
    2.要约的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3.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依此定义,要约邀请具有以下特点:
    (1)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故应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成立要件;
    (2)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非与他人订立合同,故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既十分重要,又相当复杂,各国立法和实践主张也不完全一致,因此,对招标、投标、悬赏广告等行为性质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理论和实践,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主要有以下标准:
    (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即如果法律规定某行为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应依其规定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5条有此规定。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区分。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建议中申明“以我方
    最后确认为准”,就表明其不愿受对方要约的约束,因而属要约邀请;商店在其展示的服装上标示“六折出售”字样及价格,则为要约,如标明为“样品”,则为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例如,甲对乙称“我有位于某处的房屋一栋,愿以低价出售,你是否愿意购买”,因没有标明价款,不能认为是要约;若甲明确提出以20万元出售该房屋,则构成要约。
    (4)根据交易习惯加以区分。出租车停在路边揽客(竖起“空车”标牌),如根据当地规定或行业习惯,司机可以拒载,则此种招揽是要约邀请,反之,则可视为要约。
    (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区分。向不特定人发出者,大都为要约邀请,如商业广告等。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此举虽包含了商品名称及价格条款,且含有行为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但从中并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一经对方承诺即接受承诺后果的意图,而只是向对方提供某种信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条件,因此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当然,如果在向不特定人派发的商品订单中明确表示愿受承诺的约束,或从其内容中可以确定有此意图,则应认定为要约。
    (2)拍卖公告。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订立买卖合同的特殊买卖方式。拍卖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表示(拍卖公告);拍卖(叫价);拍定。对拍卖公告,各国合同法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因为其中并未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特别是价格条款,而只是希望竞买人提出价格条款。
    (3)招标公告。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对招标的回应称为投标。一般认为,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招标人的决标为承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
    (4)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于法定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者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它通过向社会提供股票发行人的各方面信息,从而吸引投资者向发行人发出购买股票的要约,故属要约邀请。
    (5)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文字、图形或影音作品。从其内容、对象、后果等方面判断,商业广告均不能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应视为要约,如注明为要约或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者,即为要约。
    4.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效力期间由要约人确定。如未预先确定,则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口头要约,如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
    (2)书面要约,如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期间作为要约存续期限,该期限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
    要约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受要约人有为承诺以订立合同的权利(形成权),此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继受,但要约人认可者除外;受要约人对于要约人原则上不负任何义务,只有在强制缔约情形下,承诺为法定义务。
    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撤销不同于要约的撤回(前者发生于生效后,后者发生于生效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依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广义的拒绝包括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但合同法将此单列为一项。
    (2)要约人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相关理论,承诺须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
    一,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承诺须由该特定人作出;如果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不特定人均具有承诺资格。受要约人以外的人,不具有承诺资格。其
    二,承诺可由受要约人本人作出,也可由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及时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条规定揭示了承诺的内容要件,即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具体表现在:承诺是无条件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要约(或称反要约)。但承诺的内容并不要求与要约的内容绝对一致或完全等同,即允许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但合同法第31条又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由此可见,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能生效:一是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二是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
    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通知包括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要约人对通知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该要求予以通知。如果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方式作出承诺,
    则该行为也构成承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构成承诺的行为主要是指作为,如供货商于收到订货要约后径行发货。单纯的缄默或不作为通常不能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但是,如果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采取此种方式进行承诺的,也可以作为承诺方式。
    2.承诺的效力,即承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简言之,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而言,在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实践合同,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承诺同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3.承诺的撤回和迟延。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的行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本条明确规定了承诺撤回的原则(依到达主义,承诺可以撤回)、撤回的方式(通知)、撤回的生效条件(先于承诺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8、29条作了以下规定:
    (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
    (2)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这一规定照顾了受要约人的利益,使得合同法采取的到达主义与发送主义更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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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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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买卖合同订立主要有以下注意事项。
    1、关于合同的形式问题。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
      从种类上分,可以将买卖合同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是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以书面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方式,它的表现可以是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优点在于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也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有据可查。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买卖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书面形式。
      
    2、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问题。
      合同的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如下: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对合同的标的数量等内容协商一致;
      
    (3)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又称要约引诱。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这就是说,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条文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此处所说的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要约的内容中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受要约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交易做法来区分。例如询问商品的价格等,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1)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转移时间作了如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目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具有知识产权内容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
      《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关于标的物孳息的归属问题
      《合同法》第163条对此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问题。
      在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上,主要应注意下列事项:
      
    (1)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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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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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列举了关于拐卖妇女罪行的相关法律条款与具体的刑法惩罚标准。
首先,行为人,即涉嫌参与买卖妇女或儿童的个体,将被处以五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作为惩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三人及以上的情况,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最后,如果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例如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他将会被判处死刑,同时还会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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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罪立案标准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若某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遗失财物、代为保管之物或者是他人埋葬的物品,并且在拒不返还此等财物时,倘若其所涉及到的金额未达到五千元至二万元这个范围之内,那么将无法被认定为犯下了非法侵占罪。
换言之,若以此种违法手段恶意占有他人遗忘的财物、代为保管的财物或他人埋葬的财物,且其所涉金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则无法构成非法侵占罪。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非法途径将他人遗忘的财物、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埋葬的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只要其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且拒绝返还,即可被视为非法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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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形认定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拐骗:
这是指涉案者采用利诱、欺骗等非强制性手段致使妇女及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进而对其进行掌控的行为。
绑架:
此种行为则是通过暴力、威胁、药物麻醉等方式将受害者强行带离原处,并对其实施控制。
收买:
这是指为了再次转手出售而向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的罪犯购买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
这是指行为人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被拐妇女、儿童再次出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接送与中转:
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接应、藏匿、转运以及接收、转移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盗窃罪立案侦查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解析: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盗窃类案件的侦查期限为两个月。
2.就普通情况而言,涉及盗窃行为的警方将在七日内对事件做出立案与否的决议。
案件受理部门应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材料进行严格的管辖范围内的审查,若经审查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即立案。
关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以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作为起算点。
此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
对于“数额巨大”的盗窃行为,其起算点为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
此类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行为,其起算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此类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参考上述数额标准,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执行数额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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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订立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出审查。2、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3、对交易的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等信息,在买卖合同中需要作出明确的约定。4、买卖合同中需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质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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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立案了可以撤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强奸罪案件作为一类公共诉讼案件,需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未经法定程序许可,受害者无法主动撤回诉讼申请。
尽管若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该事件并非强奸行为,则可能导致审判结果判定被告无罪。
然而在此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视为撤诉,而应理解为对事实真相的进一步澄清和查证。
在公安机关已经启动刑事调查程序后,除非出现嫌疑人死亡、案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否则通常不会撤销案件。
即便受害者提出撤案请求,公安机关亦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因为刑事案件中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不仅仅取决于受害者的意愿,而是由国家公权力所决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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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立案证据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罪的定案标准主要涉及到犯罪主体对其明知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派生利益,仍实施掩盖或隐瞒其真实来源与实质属性的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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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要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出审查。2、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3、对交易的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等信息,在买卖合同中需要作出明确的约定。4、买卖合同中需要对标的物质量作出相应的约定,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质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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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不赔付违约金,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1.通过集体力量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会派遣精于言辞和沟通技巧的业务代表与业主进行深入的交流,以此来拖延时间或者寻找各种借口逃避责任,甚至可能做出许多空洞的承诺,目的是为了安抚业主的不满情绪。
然而,尽管经过多次艰苦的谈判,开发商最多也只能承诺给予少量的经济赔偿或者减少一定程度的物业费用作为补偿。
2.向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投诉开发商,并请求其对开发商进行相应的行政惩处。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并非具有民事审判权限,其职责仅仅在于对开发商进行行政处罚,而无法强制要求开发商全额、及时地赔偿业主损失。
因此,对于业主的投诉,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只能进行调解处理。
如果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房屋建设质量监管机构将会建议业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业主面临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时,应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购房合同的约定,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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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定几年的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般的情况之下,对于那些从事拐卖妇女和儿童活动的罪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须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如犯罪者有以下任意一种行为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要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1)如果这个罪行是由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所为;
(2)如果这个罪行涉及到拐卖妇女、儿童人数超过三人;
(3)如果这个罪行包含了对被拐卖妇女进行性侵犯的内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怎么确定侵占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犯罪的立案门槛: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各个省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政府对于侵占犯罪的最低立案标准均有所差异,这主要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其次,在数额方面,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档次,即“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其中,“数额较大”指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之间;
而当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涉及到的资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时,即可视为“数额巨大”。
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若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被要求归还时却拒绝返还,那么他将会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处罚。
第二,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涉及到的资金额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那么他将会面临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且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被要求交出时却拒绝交出,那么他将会面临与上述情况相同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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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首先应当特别注意该二手房产权是否明确;其次就是要明确房屋的基本情况;然后是税费问题,二手房交易会产生相应的税费,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还有约定好过户时间;最后需要注意删除合同中的空白部分,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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