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般限于处罚决定会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案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中听证程 序的适用范围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 的罚款等。因为这类行政处罚通常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和利益造成 重大影响。但是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明确 的量的规定。所以,在不能确定是否举行听证时,一般做法是如果 当事人坚持要求听证的,只要没有较大困难,可以组织听证。对于 最为严厉的行政拘留,没有将其列入听证的范围。这是因为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对行政拘留作了比较规范的程序规定,可以有 效地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然,纳入了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 案件并不一定要听证,还需要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和 当事人提出听证,才能启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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