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安徽省职工因病或非工伤待遇的标准和规定是怎么样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 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 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 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个月平均月缴 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 ;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下同) 。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 阅。
举例:安徽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社平工资×20;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15;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10;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8;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6;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社平工资×35; 六级伤残:社平工资×30; 七级伤残:社平工资×20; 八级伤残:社平工资×15; 九级伤残:社平工资×10; 十级伤残:社平工资×5。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 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 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 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