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男,汉族,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谢某某,女,汉族,1942年10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2016)黔03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判项,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第三判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