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成年子女有对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生活困难的老人有赡养的义务,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没有法律规定可以解除赡养义务,也没有断绝关系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