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问题是目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职工安置方案的制订也将直接 关系到企业改制的成功与否。下面,笔者试从七个方面阐述制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时所 涉及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依据:
一、对改制企业职工情况的定位及安置办法
1986年我国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 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 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 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因此,在一个老国有企业中必然存在着各种复杂的企业与职工的劳动情况,只有理清这些关 系,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不同的安置措施才能真正顺利、稳妥地安置企业的每一位职工。下 面,笔者将就通常会遇到的几种情况以及处理的相关政策法律依据进行讨论:
1.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
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若企业欲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据为:
(1) 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 26条第 3款: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改制企业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以上就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政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