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征地协议书》的行为是违法征用土地具体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被告越权征用土地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也宣示了《征地协议》违法,行政诉讼法虽然对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有损失的应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确定了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有损害要赔偿的原则。现实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行政机关有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因此可以适用该规定判决第三人返还2.3万元补偿款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