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刑事上诉状的事,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海平认识,丁海平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海平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公司经理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树立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dccc(cc:05-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树立、总经理丁海平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树立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70万未付,姚树立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