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某亲属的委托, 指派孙瑞红律师 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法律和证据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黄某 (包括夏某) 不履行办案职责, 导致 错案发生,根本就不符合 2008年事发时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黄 某(夏某)在工作中有失误的地方,但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以下 为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理由:
一、黄某(夏某)询问马某与否,都无碍潘某顶罪的发生。
1、本案中,按照公诉人的观点,没有询问 唯一的目击证人马某 就是不履行办案职责, 且只是因为夏某、 黄某没有询问马某, 就导致 错案发生。 那么, 公诉人怎么认定在 2008年 6月份交通事故发生后, 交警队工作人员就能够确定马某是目击证人?公诉人又怎么能够确 定夏某和黄某询问了马某就一定能够避免错案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的记载, 只显示事故的地点、 车辆牌照、 受伤人数。 根据辩护人的调查,当时接报警电话的胡某询问马某关 于肇事司机的问题时,马某说不认识,不知道肇事司机是谁。 马某 把受伤人数说成是 1人, 与事实上的 2人受伤不符, 又不知道司机是 谁。在当时的情况下,谁敢有把握说马某就是目击证人?
2、根据现在吕某、潘某供述和陈述,我们知道马某是坐在副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