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单,男,汉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身份证号:,电话。委托代理人:冯伍,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项,男,汉族,安徽省金寨县吴家店镇,身份证号。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高消费限制令,以便有效执行生效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调解书》。
2、请求贵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公示。
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但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申请人上述生效债权49000元不能依法得到执行,其这一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牌皖088小轿车。为了让他尽快履行判决书的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利益,维护法院司法文书的权威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
5、6项和第2条规定,向贵院提出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对其信用进行惩戒,促使被执行人尽快配合贵院执行工作或主动联系申请人协商解决该案执行事宜。此致金寨县人民法院申请人:单2015年1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