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岗位纪律 第十三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睡岗、串岗、离岗等现象,每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罚款 50-200元。 第十四条 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每次视情节罚款 50~200 元,并且作待岗或辞退处 理。 第十五条 酒后上岗,每次罚款 50 元;当班喝酒,每次罚款 100 元(业务需要除外) 。造成未遂事故扣除当月工资的 20%,并予以警告处分。发生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200~1000 元罚款,并作辞退处理,扣除当月的工资及奖金。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在公司内赌博,罚款 100~500 元,围观者罚款 50 元。 保安人员上岗不穿整齐保安服,每次罚款 20 元; 配电室、化验室、中控室、一车间、二车间、库房等处均是公司的禁烟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吸烟,发现一次罚款 50 元 200 元。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私自委托他人代班、换班,当事人双方各罚款 50 元。 上班吵闹、无理取闹者,罚款 200-500 元;公司内打架的每次罚款 500-2000 元;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作待岗或劝其辞职,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 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用车未经主管领导(夜间厂部值班负责人)调度私自出车,每次罚款 100元;造成事故的处以事故损失的 100%~200%赔款。 第二十二条 准时参加公司、部门召集的各种会议、培训等活动,迟到罚款 20 元;无故缺席者罚款 50 元。 第二十三条 工作失职,致使所管财物被盗窃、诈骗、流失,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同损失程度予以赔偿,或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印鉴存放、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度给予 200~2000 元罚
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清洁工不按规定清洁的,一次罚款 20 元。 个人领用的公司财物因个人原因损坏的由本人负责修复或购买更换。这是行政管理治安处罚条例的岗位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