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版本)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依法对于员工工伤的治疗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我就不相信在现在的医疗条件下,一个工伤会超过两年。只要经过了治疗终结时期的工伤等级鉴定的,只有对于鉴定不满的复议再鉴定,没有超期限后的再一次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