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此条规定明确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的法定义务,体现了法律对破产企业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照顾和维护。但是笔者认为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作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还值得商榷,由债务人提交职工安置预案这一规定不仅不能实现破产立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的宗旨,反而为个别恶意破产当事人利用破产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给债务人、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门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困境和尴尬的局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应当予以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