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委托代建合同的法院判决书如下,房产公司诉称;2009年2月24日,安居房产公司受某县人民政府邀请,以某县人民政府为委托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法人,安居房产公司为代建人,三方签订《某县合蚌路改造安置房及附属工程代建协议》,协议约定:该项工程工期为12个月,项目资金由安居房产公司负责筹集,某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固定资产及时为安居房产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某县人民政府在工程决算后10日内支付安居房产公司总造价及垫付费用3%的代建管理费和3%的融资成本费,并按工程总造价及垫付费用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代建协议签订后,安居房产公司于2009年4月5日开工,于2010年2月5日提前竣工交付。2011年8月26日,合肥阳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该工程项目法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工程决算总价为36743000.75元。某县人民政府未能按代建协议履行,直至2013年2月6日才支付涉案工程尾款、代建管理费以及部分工程总造价利息,对剩余利息和代建管理费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请求:
1、判令某县人民政府支付工程总造价利息1242586.37元(扣除已支付的125.66万元);
2、判令某县人民政府支付融资成本1102290元;
3、判令某县人民政府支付违约金1749507.93元(1619914.75元×3‰×360天);
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某县人民政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