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根据民诉法规定,司法送达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邮寄送达即通过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法律文书,并由当事人签收或 其同居成年家属、受委托指定的人代收,但由于快递部门属于企业,对法律文书送达的专业性、重要性理解、把握不够,加上一些快递员责任心不强,并不能严格依 照邮政法、《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等规定要求,确保所有司法文书都能合法有效的送达,实践中因为难以找到投递对象,个别投递员怕麻烦,索性注明“原址查 无此人”,甚至会直接注明对方“拒收”。
而法院如果采信快递公司的“拒收”说明,势必改变法院的正常诉讼进程,比如启动登报公告送达程序,影响了诉讼效率;或缺席开庭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影响了对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乃至实体利益,导致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