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未住院治疗休养期间,需要提交治疗工伤医疗组织出具的休假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工伤工人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限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工人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工人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工人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组织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出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工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除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 工伤工人应及时将工伤医疗组织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组织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工人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工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