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未交诉讼费裁定书范文
2014年4月22日,冷水江法院审结一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与一般合同纠纷裁判结果不同的是,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肖某与冷水江市某煤矿于2012年6月15日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肖某为煤炭购买方,冷水江市某煤矿为煤炭供销方,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肖某诉称:他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义务,及时将预付煤款打入煤矿账户,被告未按约定发煤且没有退还肖某煤炭预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起诉至法院。肖某在立案时仅缴纳了部分诉讼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审判之前,该院多次催促肖某缴纳所欠诉讼费,并向肖某发出书面催缴诉讼费通知,但肖某均不予理睬,至催缴日期届满后,该院依法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缴纳的部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法官释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中,肖某在接到法院发出的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法院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本案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