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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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乙方): 广元市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址) :广元市利州区新民街3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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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债务人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合同与乙方形成的债务提供反担保抵押担保(以下简称抵押担保)。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乙方处办理约定的下列担保业务所形成债务本金的人民币(大写额) 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可选择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人民币借款担保;
(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担保;
(4)银行保函担保;
(5)其他信用业务担保】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无须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所有担保业务,甲方愿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银行或信用社)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借款(保证)合同》或《银行承兑协议》等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全部担保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抵押担保期间
以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为限。
第四条 反担保抵押物
1、甲方同意以下列财产 (详见抵押物清单)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反担保抵押物价值:
(1)甲、乙双方协商认定抵押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2)依据评估报告抵押物价值 万元,按照 %折扣率折扣之后的价值为 万元(大写 );
(3)反担保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五条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