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的规定,“法院通知4月8日开庭”,除了发生上述情形,法院不能随意延期审理。即使“被告向法院写了延期申请”,并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也应当在公告开庭的三日以前把延期审理的决定送达当事人。既然已经到了公告开庭的日期,就应当如期开庭,当庭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法官出差了”不能成为延期审理的理由,“庭外调解”也不能成为延期审理的理由。所以,法院在公告开庭的当日电话告知“到周一等通知”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
二,“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的说法是不确切的。“调解和好”才是审理离婚案件地的必经程序,那些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作为离婚案件必经的调解程序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官有调解和好的义务,当事人有拒绝和好的权利。调解和好可以在庭前进行,但是,已经决定开庭审理,并且已经到了开庭日期,以庭外调解为由延期审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是延期审理申请书因达成调解是为什么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