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姐姐的公司最近在进行资产重组,因为志强听说是破产重整,现在又是资产重组。我想问下资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05 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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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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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不同
    (1)重组,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约定成俗的称谓(通俗讲,法律从未针对重组作出任何规定)。约定成俗的“资产重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收购兼并。
    (2)股权转让。
    (3)资产剥离。
    (4)资产置换。等
    (2)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文规定,其内涵、程序、效率、后果均由法律明确规定。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入重整之后债务停止计算利息,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重整期间停止计算的财务利息要远远大于法律诉讼成本。又比如:管理人通过解除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可以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再比如:法院主导的协商机制,往往可以让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等。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7、时间效率不同
    (1)资产重组的期限,由个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没有实质的限制。
    (2)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于达不成一致重整方案就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所以,各方当事人均会认真对待,加大谈判诚意,减少了不必要的扯皮,提高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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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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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1)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2)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3)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2)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3)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以上是对资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有什么区别的回复,希望能帮助到您。
    全文
    14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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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

    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

    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
    全文
    4 2020-09-22 11: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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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有区别。它们在目的、司法保护程度、费用和程序措施上有所不同。公司重组是没有法律限制的,相对自由,公司股东协商确定重组方案,重组由法院主导,程序明确,如果公司重组完成后,将组建新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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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和商贷组合贷款年限必须一致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
若是采用商贷与公积金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则两者所确定的贷款年限必然应该保持相同。
因为在这种类型的组合贷款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商业性质贷款共同以同一抵(质)押物品作为担保。
当贷款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受托银行将有权利对设定的抵(质)押物品实施置换或处分。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违纪违法”乃是指触犯了相关纪律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类行为按照情节轻重,可划分为普通违纪行为、严重违纪行为以及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三个层次,且相关法律规章和纪律守则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之规定,若行政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将被依法撤销职务、撤除公职等惩处措施。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亦对其作出如下详细规范: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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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是一样的吗?
破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不是一样的。我国的破产重组以及我国的破产重整都是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以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此时都是维护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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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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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的区别包括:定义不同、自主性不同、司法保护程度不同、成本不同、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以及时间效率不同。但是我国的破产企业的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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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盗窃罪五万多严重吗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盗窃五万元人民币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
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该罪行侵扰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集体或私人的财产,通常情况下是指动产,
然而,如果不动产上的附属物品能够与不动产分离,如田地里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以及建筑上的门窗等,同样可以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盗窃罪的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察觉到的方式,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条件上看,盗窃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此罪。
最后,从主观层面看,盗窃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别人拘禁,在场的人都有责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遭遇他人非法拘禁时,受害者有权选择向警方报案。
若情况紧急,他们也可实施适当的自卫措施,以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系一种持续性的行为,这意味着这种行为需在一段特定的时间段内保持持续不断的状态,使得他人在这个期间内失去了正常的身体自由,而非短暂且间歇性的行为。
然而,虽然时间持续的长短并不直接影响到非法拘禁罪的成立与否,却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如果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仅为短暂且瞬息即逝的,那么便很难将其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如暴力、威胁或欺骗等方式来拘禁他人,都不会改变非法拘禁罪的性质和成立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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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区别有哪些?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区别有定义不同,以及还有自主性不同,再者就是司法保护程序不同,成本也是不同的;重组是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而对于重整只能通过法院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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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整与破产重组有区别。它们在目的、司法保护程度、费用和程序措施上有所不同。公司重组是没有法律限制的,相对自由,公司股东协商确定重组方案,重组由法院主导,程序明确,如果公司重组完成后,将组建新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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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别人家庭的人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骚扰以及蓄意破坏他人家庭的相关问题时,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第三方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
针对具有重婚或同居属性的第三方行为,要求其立即终止所有侵权行为,并在必要情况下,解除非法的婚姻或者同居关系,从而阻止其进一步对合法配偶权益的侵害。
其次,如果因第三方的行为导致合法配偶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受到了巨大干扰,甚至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那么该第三方必须向受害方赔礼道歉以示诚意。
此外,若第三方在不当情况下接受了财物,进一步侵犯了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那么就有义务返还这些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另外,在遭受骚扰后,如果受害方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们有权寻求警方帮助。
警方将依据实际情况对实施骚扰行为的人员进行口头警告乃至法律惩处。
最后,如果骚扰行为的情节极其恶劣,已经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达到了相应的犯罪立案标准,那么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孩子一周岁了别单位逼着上夜班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排入夜间值班岗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处在哺乳期的女性更应该得到特别的关爱与照顾。
同样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皆不可安排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不可以要求她们加班或者上夜班。
此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亦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其进行夜班工作。
若有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将会被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勒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职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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