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应认定其不产生担保的效力,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从合同无效,并不一了百了,根据过错,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担保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1)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是保证责任,但与保证责任有接近的效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可同为一身,即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时,债务人自己同时又是担保人。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存在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适用于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自己为担保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如担保合同有权利瑕疵),应当重新提供担保,并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债权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有权行使履
行抗辩权,保留自己的给付,在债务人提供可靠的担保后,再恢复履行。如果债权人已经完成自己的给付,则不能要求返还,因为主合同并没有因从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此处所说的担保人,自是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主债权人以胁迫的手段与主债务人订立债权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随之无效,无过错的担保人自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
(3)追偿权。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