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从事下列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
一,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第
三,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
四,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草案还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其简称、字号,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笔名、艺名,擅自使用社会组织的名称及其简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