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
(二)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三)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四)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且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