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电子商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泛指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中采用各种虚假、欺诈、损人利己等违法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电子商务秩序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电子商务中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是经营者实施的竞争行为,不包括市场上处于消费地位的民事主体,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必须是参加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否则难以在电子商务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者应当为两个或者以上,且往往存在行业相同或者相近,在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
二、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所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同业经营者的利益。只有同业经营者才对市场存在争夺,任何一个经营者对市场的占领或者扩大,就意味着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市场相应被占领或者缩小。竞争目标在于争夺市场,争取交易机会。
三、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指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法该法的原则规定,也包括违反该法例举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规定,还包括违反上述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原则的规定。
四、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包括损害其他参与电子商务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电子商务秩序与社会经济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