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旧法内容的对比,不难发现修改的内容较多,亮点不少。结合笔者多次办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经验,在此谈谈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内容。
新修订的第六条是在旧法第五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旧法第五条内容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新法第六条的内容是: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两条款分别是新旧两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首条规定,通过比对笔者就修改的内容谈谈以下的见解。
一、凸出了混淆之行为,直接指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终目的之一就是赤裸裸的“混淆”。尽管旧法在条文中没有提及“混淆”一词,但该条中的前三项规定实质上指的就是混淆行为,修订后的新法,该条的四项规定都是指对混淆行为。混淆是商标法一直重点予以规制、打击的行为,一直以来在理论、实务中都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重要补充,往往在商标法无法对有关商标侵权特别是混淆行为进行规制时,很可能就是搬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诉讼实务中存在大量的案由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也证明了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