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名称(姓名)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
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行为要件:在商品上(包括商品及其包装和标签)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包括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产品质量法》第53条。关于 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这个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