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是一个网络营销员,现在被竞争不知道该怎么办请问网站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有那些形式?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7-13 广西崇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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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及特点
    (一)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定义
    网络是一种信息传播的媒介,借用网络媒介传播、宣传虚假信息就是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工商部门查处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限于经营者为介绍及推销相关商品(服务),对商品(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宣传,除此之外的借用网络媒介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监管职权范围。
    工商部门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广告法》第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
    1.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
    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
    2.网络虚假宣传的方式具有强迫性
    很多网络信息发布者运用技术手段将虚假信息主动推送至目标群体,如电子邮件、垃圾短信等。这些信息往往不以接收者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强迫性。
    3.网络虚假宣传的可识别性差
    实践中,很多网络虚假宣传采用隐性广告宣传形式,如论坛讨论、留言和网站新闻等。这些虚假宣传比传统广告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识别性,增加了有效监管的难度。
    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及其发布途径
    (一)网络虚假宣传的类型
    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
    1.欺诈性的虚假宣传
    宣传的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带有明显的欺诈性质,如有关商品(服务)根本就不存在,有关商品(服务)的质量信息纯属捏造。
    2.夸张性的虚假宣传
    滥用不切实际的夸张之词,高估商品(服务)的质量、功效等,从而达到促销目的。执法实践中,行为人经常会提出所谓“艺术夸张”的辩解。判定行为人的宣传是否属于正常的“艺术夸张”,要看宣传中使用的夸张能否被公众接受和识别,是否使人产生误解。
    3.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采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用语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貌似真实,其实并无事实或科学依据,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二)网络虚假宣传的发布途径
    1.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主要方式是与平台建立友情链接,在平台中植入横幅式广告。
    2.利用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
    非交易性网络平台(如BBS、网络社区)是人们依托网络构筑的活动区域。网络虚假广告等信息在上述网站中多以论坛主题帖、新闻组、网上调查等形式发布,迷惑性大,操作性强,难以识别与规范。
    3.利用自身开设的网站发布虚假信息
    经营者将自行设计制作的信息通过自己的网站对外发布。
    4.利用手机移动通信、电子邮件等新媒介发布虚假信息
    使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发布方式,将虚假信息直接发送至目标群体,速度快、针对性强、成本低且受众面广。
    5.利用视频插播发布广告
    在等待网页下载或打开新网页的空档期间,有时会出现另一个以浏览视窗的形式出现的全屏或半屏、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网络广告,打断正常节目的播放,强迫用户观看。
    三、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查办难点分析
    (一)案源发现难
    网络市场区别于有形市场,信息发布不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的束缚,仅仅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排查虚假的网络宣传违法行为耗时多、工作强度大、精确查处难。
    (二)管辖权确定难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管辖。具体到网络虚假宣传行为,若认定为虚假广告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发布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实践中,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三)证据固定难
    网页数据以数字化信息编码为原形,具有易复制、易篡改、易清除等特点,难以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并固定保存原件。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对其从事网络虚假宣传的制作情况和数据证据作确认,工商机关只能通过公证或其他方式加以辅证,而公证等手段只能确认数字证据取得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鉴别其内容的真实性。此时,需要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当事人计算机数据信息记录备份,获取当事人发出该数据的原始信息,无形中增加了工商机关执法检查的成本和难度。
    (四)责任追究难
    网络虚假宣传案件责任追究难首先体现在违法主体难以查找及认定。当前,互联网市场准入机制还未完全实现实名认证,网下违法责任主体难以寻找。有的违法者远在外地不配合调查,有的是皮包公司根本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行政执法成本高,责任难以追究。
    四、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查办策略及方法
    (一)查办策略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网络经营模式不断更新,工商机关必须加强对网络经营及服务行为的研究,及时更新网络知识,深刻了解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特点及表现形式。由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的违法主体多,对主体认定、管辖确定、证据固定、责任追究等造成困难,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将重点放在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达到执法目的。
    (二)查办方法
    1.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发现案源
    根据上海市对互联网广告经营单位的统计调查,90%左右的经营额集中在少数几十家互联网广告企业。抓住龙头广告企业,关注有影响的重点网站,定期开展网上巡查,是发现案源的有效方法。广告联盟是网络广告代理商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广告经营模式,关注广告联盟也是发现案源的一个重要方法。此外,还可以通过网上搜索相关违法关键字的方法找到自设网站,进一步比对核查经营信息,挖掘违法线索。
    2.合理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
    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确定网络虚假宣传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网络交易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为首选,以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实施地(为网络交易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提供服务器的所在地、实施违法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辅;以违法行为人为首选,其他参与人(互联网服务器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开办商和其他中介服务商)为辅。
    3.充分挖掘现有的取证手段提高取证能力
    要充分发挥现场检查和现场笔录的作用。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除了做好现场笔录外,还应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记录现场信息,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要充分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现有资源和功能,查询、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和复合型人才,充实电子证据设备,如取证勘查箱、高速硬盘复制机、光盘取证系统等;加强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网络技能的培训,提高电子取证能力。
    4.依法确定各违法主体的相关责任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涉及主体多,但其核心是行为首要实施者,即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不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直接发起者也不是最终受益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责任的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要求较低。因此,查办网络虚假宣传案件时应重点查处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首要实施者,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搜索技术提供方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积极主动配合案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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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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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网站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网络虚假宣传的手段多样
    例如,利用视频插播发布虚假广告,利用自设或他人网站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箱、微博、微信、论坛留言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网上关键字搜索、超链接技术发布虚假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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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网络虚假宣传的受众范围广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网络上传播的虚假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更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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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宣传内容是否有事实根据,网络虚假宣传方式可分为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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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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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情形会被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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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冒身份信息骗取信用卡并实施诈骗的行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法之徒可能会盗用他人身份资料申请信用卡;
其次,他们也可能通过制造和篡改身份证明文件来获取信用卡;
此外,这些人还会向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力情况、收入水平及职务地位等相关资信证明,从而成功从银行套取信用卡。
所有这些都是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的蓄意违反。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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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竞合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同一犯罪行为兼具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特性时,这种情况在法律领域被称为法条竞合现象,根据相关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法条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选择对罪犯最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严厉惩处。
法条竞合,即一个刑事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同时触犯了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款,依法只需要依据其中之一的法条来确定其罪行并进行相应的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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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涉及提供虚假证词的司法案例中,所违反的法律明确指出,任何人士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均将面临从五日至十日不等的拘留处罚,同时罚金也将处于二百元至五百元之间:
首先,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产;
其次,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从而影响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案件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以及翻译人员对于与案件具有关键性关联的情节,故意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其目的在于陷害他人或是掩盖犯罪证据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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