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保险标的物登记注册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保险事故发生地北京昌平县人民法院以及运输目的地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 均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张三可以向上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的任一法院起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