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