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现在就是因为犯法故意伤害罪被法律制裁关了一9然后他家里面用钱把他赎了出来,视为执行完毕假释累犯这个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8-04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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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累犯构成的前提条件则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能认定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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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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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笔者认为,本案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构成累犯。
    一、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一)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1、对缓刑性质的认定应遵循系统解释的方法,对于缓刑性质的解释应结合减刑、假释、累犯等刑罚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诠释,而不能仅从字面含义进行机械地理解。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缓刑和假释都是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犯和假释犯进行考察,两者具有相同的理论依据,缓刑犯和假释犯在考验期内所需履行的义务也是相同的,故考验期满,两者也应具有相同的法律结果。既然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那么,从刑法的精神和法律规定的统一性出发,缓刑考验期满,也应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区别对待缓刑与假释的法律后果不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2、对于缓刑的性质,法律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出立法者的本意。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而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减刑,那么此条司法解释是以承认缓刑的执行属于刑罚执行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故将缓刑确定为刑罚的执行方式与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是一致的。
    3、从缓刑在刑法中的位置来看,缓刑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章中,对于缓刑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对缓刑执行期限、执行方式等方面,反映缓刑是对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特殊的执行方式。
    (二)认为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的观点会导致法律规定的逻辑混乱
    如果缓刑不是刑罚的执行方式的观点成立,那么考察结束,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判决既已做出,应具既判力和执行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但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仍在,对此应当如何处置呢?应否做出相应的裁定撤销原判决,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与严谨?但法律并没有做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应予以撤销的规定。既然原判决没有被撤销,而缓刑又不是一种执行方式,那么原判决仍然应当被执行,而法律并未规定原判决的其他执行方式。故认为缓刑不是执行方式的观点会引起法律上的逻辑混乱。
    (三)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有学者将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理解为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故认为缓刑期满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此处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意思应理解为原判刑罚不再以原判决宣告的刑罚方式执行,法律并没有否认缓刑的执行就是对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故此处
    “不再执行”的意思应和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是一致的。
    同时,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犯罪分子进行缓刑考验的依据就是已经生效的原判决,缓刑则是原判决的内容之一和应有之义,所以缓刑考验也就是原判决的执行。故执行了缓刑,也就是执行了原判决。而刑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说法与之相互矛盾,不符合法律的严谨特性,应予以修正。为避免产生歧义,建议按照假释的相关规定,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犯
    (一)通过上文分析,缓刑期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故此,满足累犯所要求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对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构成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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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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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要求附加刑执行完毕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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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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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是否适用累犯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缓刑执行完毕是否适用累犯,可以宣告缓刑的情况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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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有累犯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盗窃罪的累犯的定义是指,曾经因为犯下盗窃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后,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罪的犯罪分子。
2.对于盗窃罪的判决,需要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并且积极地向受害者退还赃款和赔偿损失,那么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有可能会考虑减轻处罚,累犯将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考虑。
3.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是构成盗窃罪的必要条件。
此外,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同样是定罪的重要依据。盗窃财物的数额大小,可以反映出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这是区分罪与非罪以及衡量罪行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4.只要行为人成功让财物脱离物主的掌控,实际掌握在自己手中,就视为犯罪既遂。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无论是据为己有、赠与他人、交于集体、还是毁弃,抑或是被他人非法占有,这些都只是非法窃取后的处理方式和去向问题,无法改变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因此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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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起刑几年有案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涉及拐卖儿童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伤害的情况,将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需要同时缴纳罚金;若存在在拐卖儿童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首犯等人为的情况,则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被没收个人财产;而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同时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事拘留后保释金会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拘留保释金的退还问题,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首先,在犯罪嫌疑人在被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未曾违反相关规定或未涉及任何法定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之际,负责执行此项任务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犯罪嫌疑人。
其次,在决定对该款项进行退还时,需经过严谨且规范的审批程序,即先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提交申请,待获得其书面批准后,再予以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最后,在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之后,应在同时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全额返还给犯罪嫌疑人,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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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
一般缓刑执行完毕也明案底的,缓刑是针对于犯罪者在被判刑之后而犯罪的情节小,适用缓刑的一种方式;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再存在犯罪的情形,并表现良好,那么之前的期刑就不用再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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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一般缓刑执行完毕有案底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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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数额要不要累积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数额是否应该累积判刑,需依据特定情形而定。若两次盗窃行为发生在一年内,则其应合并计算全部盗窃金额以给予相应惩罚。
同时,针对盗窃公私财务的行为,法律规定如下:倘若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扒窃等恶劣行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如若数额过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会被课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各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对于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由于盗窃地点难以查证,因此盗窃数额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数额标准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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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完毕后是否构成累犯
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有关批复来看,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充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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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的人可以保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遭遇到刑事拘留之后,若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即有权提出相关申请。取保候审的先决条件为: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婴儿母亲等特定人群;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符合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威胁这一条件的情况下也可批准该申请;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单独适用罚金刑的案件中,也同样可以考虑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若羁押期限已经到期,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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